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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1 14:55:42 浏览次数: 【字体:
    学校随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纪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财会资料,不得隐匿谎报、造假。
 
    学校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学校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由学校总帐会计依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案、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保管一年。一年后,由财会部门编造移交清册,移交给学校档案室统一存放,由办公室负责长期保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不得随便查阅,有特殊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
 
    学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涉外的会计凭证和年报为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总帐,明细帐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的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月份的会计报表和收费发票簿存根保管期限为五年;
 
    (3)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的副本和软盘一并归档,具体保管要求,按上级规定办。
 
    学校会计档案的销毁。学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按规定程序办,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及规定的范围、程序去进行销毁。学校无权擅自销毁任何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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